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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详细约定分包具体施工合同内容
2014/08/18

目前,将单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自然人这一承包方式在实际施工中还是普遍存在的。由于承包方为自然人,在处理雇员受伤、规范管理、质量索赔等方面必然潜在着较大的风险。甚至有的承包人盲目认为我就是带着几个人干活挣钱,出了事由公司承担。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人自行组织雇佣人员施工,并支付佣金这是事实,因此,出现雇员受伤害事件,承包人作为雇主是直接赔偿主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使在雇员受伤害案件中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先予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完全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在出现雇员受伤害情况发生时首先引起雇主也就是承包人的高度重视,及时积极处理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比如2013年雇员电击受伤案件,张店区人民法院判令直接雇主赔偿伤者20余万元,该赔偿款承包人已主动全部履行完毕。

而作为劳务发包方的我们应规避风险和降低施工成本呢,那就要详尽约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明确载明按照单价结算都包括了哪些具体明确的施工范围。比如模板支拆单项单价包含的材料及工作内容:铁钉、铁丝、海绵条、胶带等辅料;模板(构造柱、圈梁及砌体墙压顶以外的所有构件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清理码垛、涮脱模剂、上返止水带支拆、后浇带支拆、割套管、敷设橡胶止水带、周转材料卸车及场内倒运、垃圾清理并运至指定地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承包人提出某些工作量双方没有约定,不在承包范围内,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发包人由通过雇佣劳务市场人员来施工,不仅增加了工程成本,若出现人员受伤事件,赔偿的主体也随着雇主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的结果是发包人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因此,将单项劳务分包合同的具体施工内容约定详尽,是有效降低成本和消除潜在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定类似雇员受伤案件判定赔偿责任人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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