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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设方收到施工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逾期不处置即视为认可”的问题
2014/08/18

建设方接到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是建筑领域的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一问题容易引发的焦点主要是如何确定工程款的数额。

法院在处理此纠纷时,首先遵循的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如果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完全依据示范文本,或者是“根据通用条款”是无法解决此问题的,此时就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令人遗憾的是,现行法律和规定并不一致,实践中做法也不尽一样。

首先,政府部门的规章与最高法院司法的解释并不尽一致:依据政府部门规章,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建设方收到结算资料后不予答复的后果,逾期不答复的,一律视为对递交值的认可;而根据最高法院对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则视为对递交值的认可”才可以递交的文件确定工程值,如没有此约定则不被认可。

其次,是如何将完整的结算资料给发包方递交的问题。如何递交,实质上就是是否有证据证明送达的问题。常规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一是让对方签收;二是委托邮政局发送特快邮递(要在邮单“邮件名处”注明某某工程结算书几份);三是请公证处到场见证送达;四是给对方送达后,再巧妙地给对方电话录音,当然,录音的基础内容要包括对方接电话人的姓氏及职务称呼,送达资料的名称及递交的具体结算值,同时,要将两个通话的电话号码及通话的详细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记录好并注意妥善保存等方式。

综上,法务部归纳并提醒两点:一是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28天(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对工程值组织审计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对递交值的认可”才可以递交值确定工程款,如没有此约定则不被认可;二是一定要保存好按时递交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