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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増——施工企业如何制定采购策略
2017/12/08

一、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组分与形式

施工企业采购建筑材料与服务时,市场上的报价及最终成交价格往往都是含税的。这种以完税价作为报价或成交价格,也就是财税36号文表述的“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情形。

材料价款通常包含出厂销售价和运费两部分,两者的增值税率亦不同。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费合计金额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这称为“一票制",税率统一为17%;也有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费向施工企业分別提供发票,称为“两票制”,税率分别为17%和11%建筑工程材料通常为钢材、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在钢材、水泥的采购中,“一票制”和“两票制”均较为常见。

商品混凝土是—种地方材料与工业化生产相融合的建筑材料,其价格构成与—般材料不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经营形式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业务涉及混凝土生产、混凝土运输以及泵车卸载作业等多个环节(我国少数地区的混凝土企业不提供卸载服务,另由施工企业聘请专业公司完成泵送作业),不同环节适用不同增值税率。生产销售混凝土的适用税率为17%,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11%,而泵送卸载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混凝土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一票制”,既将运输费和卸载费一并归入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中进行定价销售,统一开票,整体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也有采用“多票制",将商品混凝土价款分为混凝土销售价款、运费和卸载费三部分,分别开票,各自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当前,混凝土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较少,较为普遍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二、施工企业实施采购的比价原则

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若选择的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其所购材料的价款将连同税金一并计入工程成本,不存在进项抵扣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在实施采购时货直接以含税价进行比较即可,在同样的品类中,遵循含税价格最低原则做出采购抉择,这与原营业税模式下并无区别。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在采购材料与服务前,务必清楚了解销售方提供何种发票以及对应的税率,并对各供应商所报含税价格(单价亦或总价均可)进行“价税分离”,以扣除增值税后的裸价进行比选。这里,所除去的增值税是以增值税专票形式体现的税金,如果销售方提供的是增值税普票,则相应税金不应从价格中剔除。

裸价的确定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如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裸价=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    ①

b、如销售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裸价=含税价/(U增值税征收率)    ②

c、如销售方不承诺提供专票,则直接把含税价当作裸价。

①式、②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为所采购材料与服务使用的增值税率

由于增值税计税环节中引入了进项抵扣机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得以充分显现。一种较普遍的观点就认为,工程项目若采用一般的计税方法,就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努力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也不尽然。施工企业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外乎一下两点:一是坚持裸价最低,二是确保在采购中实际发生的税金对应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票。前者是成本管控的需要,旨在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后者是税额统计的需要,保证所承接的税额能够顺利抵扣流转。在裸价水平相当的情况下,采购中选择多取得增值税专票并无实际意义。下面举个材料采购的例子来具体说明。

山东新城建工第137期简报——2   

某施工企业有甲乙两个工程项目,甲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乙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现均需购入相同数量的某建筑材料,拟在考察合格的5家供应商中比价采购。为便于比较这里将相关采购信息整理列表,详见下表。表格中灰色底纹部分为供应商提供的供货信息。

供应商

 采购分析  

A  B  C  D  E  
供应商报价(元)  11700  (包运费)  材料:10000  运费:1650  材料:10962  运费:700  11000  (包运费)  10800  (包运费)  
增值税率(%)  17  材料:17  运输:11  材料:17  运输:11  3  (简易计税)  3  (简易计税)  
承诺提供税票类别  专票  专票  专票  专票  专票  
含税价(元)  11700  11650  11662  11000  10800  
裸价(元)  10000  (11700/1.17)  10033  (10000/1.17+1650/1.11)  10000  (10962/1.17+700/1.11)  10680  (11000*1.03)  10800  
专票税额(元)  1700  1617  1662  320  0  
甲工程项目采购优先顺序  5  3  4  2  1  
乙工程项目采购优先顺序  2  3  1  4  5  

综前所述,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业“营改增”首当受影响者,是面临挑战与机遇最大的承担方,应深刻认识建筑业“营改增”的实质变化,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摒弃原有惯性思维模式和考量标准,努力调整经营管理思路,重塑价值衡量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精选涉税分析与实操提示,进而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施工企业唯有认清外部营销环境,把控内部经营脉络,掌握税路、税制机理,方能提升经营管理效能,节减非必要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甲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遵循含税价最低原则,以含税价由低到高的采购优先顺序为E、D、B、C、A。乙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遵循裸价最低原则,采购优先顺序为C、A、B、D、E。C供应商裸价最低,应为首选。如选择A供应商,同样裸价最低,而且相比C而言,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数额的增值税专票,但在裸价相同的前提下,这里获得的增值税专票是其相应地多支付税金换来的,对抵扣税款无任何实际意义,所以A列为次选。选择B的话,虽其含税价较A、C要低,但裸价偏高,因此排第三序位。D、E之所以排序在后,同样因为裸价偏高,绝非在于其提供增值税专票数额的多寡。